1、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分別在該法第
48、49條中作出了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不同主體所享有的不同訴權的劃分。該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款賦予了勞動者對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但此處僅限于勞動者為適格主體。對于單位能否向法院針對于第47條的規定的仲裁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該法作出了第49條規定該條款賦予了用人單位針對六種法定情形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用人單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賦予了勞動爭議雙方平等的訴權,即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解釋的方法之一即為體系解釋,從上述法律規定上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總則中第5條規定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
3、勞動爭議糾紛發生后,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意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勞動爭議發生后,一般應在法定期間內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