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在監獄,沒人通知在哪個監獄,可以到屬地派出所查詢。
不管是服刑、刑拘、或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公安系統都是知道的,先查出案件受理機構單位負責人,在查出案宗轉移接受機構單位和負責人即可;也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所)詢問也可以。
刑事判決生效后,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會留在看守所服刑,家屬可以在看守所下一個接見日進行預約會見。
如果刑期三個月以上的,會在十日內被投入監獄服刑。只要投入監獄,監獄考慮到家屬心情一般會安排隨時會見的,但各地情況也不盡相同,可以預先與監獄方面進行聯系、咨詢。一般情況下,監獄每月安排家屬會見一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近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如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并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干警審查后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準,也可會見。
拓展資料:親戚坐牢對自己有什么影響?
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對子女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會影響其直系子女、父母、配偶在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考試中的政治審查情況,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并且政審連查往下三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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