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市區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更好地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保有計劃供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確定土地一級開發單位,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依法實施拆遷、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城中村和舊城改造,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負責土地一級開發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市發改、建設、規劃、財政和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土地一級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也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實力的經濟實體承擔。一級開發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供地政策供應土地。第五條土地一級開發主要包括:
(一)辦理一級開發相關政府審批手續,包括規劃、項目核準或備案、征地、拆遷、市政建設、交評、環評等一級開發審批手續;
(二)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三)實施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及地上建筑物征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著物拆除、地下構筑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據規劃條件進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六)其他一級開發工作。第六條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或轄區政府商市土地儲備機構編制,經市國土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應包括地塊現狀情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權屬情況,規劃條件及供地方向,一級開發成本,資金籌備計劃,一級開發實施方式及時間安排等內容。第七條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包括:
(一)前期費用;
(二)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工程費;
(三)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
(四)財務費用和相關稅費;
(五)不可預見費。第八條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準、征地拆遷及大市政建設等手續并組織實施。管理費用按照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的2%列支。通過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中標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協議。中標人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準、征地拆遷和大市政建設等手續并組織實施。招標底價包括土地一級開發的預計總成本和利潤,利潤不高于成本的10%。第九條土地一級開發由土地儲備機構或土地儲備機構委托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向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涉及交通、園林、文物、環保、人防等有關單位的,應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土地一級開發涉及集體土地、農用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一級開發,由土地儲備機構、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房屋產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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