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再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仲裁裁決也是仲裁庭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并在審理終結時所作出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書面決定。作出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后程序,是仲裁程序中至關重要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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