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3、如果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債務。
一、債務人聯系不到怎么辦
債務人聯系不上,債權人可以先刊登公告,以延長訴訟時效,如果有保證人,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把其列為失蹤人。其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為保管。其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其財產中支付。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從失蹤債務人的財產中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逃逸怎么辦
債務人逃逸債權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追逃債務:1、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2、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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