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是不能探視的。如果案件還處于偵查、審訴、審判階段中,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不能探視的。
需要家屬委托律師會見,家屬是無法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特殊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探視的(這種情況是極為罕有的)。但是要經辦案機關的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一、家屬在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捕后可以見面嗎
不可以。
一般是37天內檢察院出具批捕通知書,批捕后有兩個月偵查階段,再到審查起訴一般是一個月,之后再到審判階段是兩個月。法院判決之后嫌疑人移送到監獄之后家屬第一次見需要法官開具會見單才能見,如果一審結束再上訴,在上訴期家屬還是不能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進拘留所探視規定時間嗎
探望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是行政拘留,需要提前跟拘留所提出申請才可以進行探視。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三、判決書生效后家屬可以去看守所會見嗎
判決書生效后家屬可以去看守所會見。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但是未判決的犯罪嫌疑犯被羈押在看守所,在公安部門偵查階段家屬是不能會見的。根據法律規定,在看守所會見家屬的時候,需要辦案人員和看守所的干警在現場,并且在會見中嚴禁雙方對案情進行討論以及傳遞物品等行為,違反規定的,應立即停止會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與港澳臺或外國的近親屬通信、會見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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