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可以申請失業補助
申請失業補助金需要由參保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由失業保險中心參保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確認無誤的發放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失業求職登記表、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就領取失業金。
法律依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二、鄭州失業補助金如何領取
失業金領取的流程: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4.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
三、你好,問一下針對于網上申請的失業補助金需要審核多久
失業補助金一般是當月申請,次月發放,審核時間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左右,若是申請人較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全、不正確影響了審核,則時效會便慢,最晚可在一個月內審核完畢。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針對怎樣申請勞動仲裁具體提程序是什么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手續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予以立案,然后給兩方舉證期,給另一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兩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能夠訴訟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薪水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沒理由拖延勞動者的薪水?!缎剿Ц稌盒邢薅ā返谑藯l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薪水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做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薪水和經濟賠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沒理由拖延勞動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薪水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薪水準則支付勞動者薪水的。經濟賠償和賠償金的準則,按國家有關限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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