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是在看守所進行羈押的,家庭要會見時需要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一、看守所是否可以沒判刑之前見人
沒判刑之前在看守所不可以見人。關在看守所的時,只有辯護人可以和犯人見面。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不用經過批準。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犯人沒判刑前在看守所干什么
未判刑前,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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