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試行)》
第四十七條 根據本規則第四十六條決定變更仲裁決定或者重新仲裁的,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仲裁庭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二)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三)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四)仲裁員在辦案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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