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已經轉為逮捕,家屬都是不可以見到的。
可以見到的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院公開開庭是你們可以旁聽,見到嫌疑人,但不可以和對方講話。
第二種就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被告人到監獄服刑后,這種屬于正常的家屬探視。
批準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是一個程序工作,批準是檢察機關的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偵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通知家人的時間是: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批準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通常稱為“偵查羈押期限”,這個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起第2日開始計算,至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時止。關于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既規定了一般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還對案情比較復雜、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一、檢察院可以隨便批捕嗎
當然不可以,刑事案件批準逮捕的條件有: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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