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 逮捕 之后應當及時通知家屬。但通知的方式多采用書信,所以會有延遲。也就是說,逮捕之后,等郵政送來掛號信后,家屬才會知道。 《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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