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釋是指對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教授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2、根據《刑法》8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須符合對象條件、限制條件和實質條件。
(一)對象條件。是指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種類的刑罰,則因為性質、執行方式、或者無意義或無必要等因素而不適用假釋制度。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死緩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二)限制條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須被執行一定刑罰后,在確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假釋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根據《刑法》81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罰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10年以上;而死緩犯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緩2年)。至于減刑的間隔時間要求和起算日期都應當嚴格依法。
如果有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刑法》82條規定,對于累犯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三)實質條件。是指被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方面情形。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3接受教育改造;4積極參加文化、技術學習;5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違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體有非自殘性的殘疾,并喪失作案能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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