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材料:
失業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放勞動合同書;
3、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證明。
失業金領取流程如下:
1、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
2、社保局規定個人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并滿足領取條件的,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3、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這四種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失業證明,失業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后,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并可領取失業金,同時辦理下崗證;
5、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后,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金領取條件標準如下:
1、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失業人員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并且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其次是失業的原因并不是本人的原因,最后是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表達自己有求職的意愿。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
2、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以及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放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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