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借款合同的違約利息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三十。
1、非借款合同的違約利息是多少商事交易中,為減少己方損失的可能性,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做法十分普遍。對于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其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并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
2、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抗辯并請求適當減少。由于遲延履約情形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大多只能以利息確定,違約方一旦抗辯,守約方所能主張的違約金一般以遲延付款產生利息的30%為限。
實務中,非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并非限于實際損失的30%,參考民間借貸利息成本已成為法院的常見思路,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頒行以前,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如果當事人已于合同約定,基于公平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也理應履行,且更貼合民間資金占用的實際成本,其實更為合理,也符合“補償性違約金”的實質。
因此,對于遲延履行違約金,當事人可以參考民間資金占用成本在合同中約定按年利率24%計算,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一、《民法典》關于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1.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適用條件:僅適用于非金錢債務,除了金錢債務之外的其他合同債務,債務人對非金錢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3.適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該種債務的履行。
(1)事實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則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滅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出賣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不適于強制履行是無法繼續履行,履行費用過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繼續履行成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現上述三種情形,債權人不能再請求繼續行,但是并不妨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