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的“親友”,不能拘泥于字面進行理解,這里的“親友”,應該既包括親友個人,也包括與親友有密切利益關系的單位,對于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給其親友投資、管理、控股的單位經營的,也應視為“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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