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法院不受理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的;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5.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屬、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的。
一、承包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
1.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糾紛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調解書,雙方簽字認可后生效;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中,相關法律沒有設定前置條件,可以按糾紛當事人的意愿任意選擇其中的解決方式。一般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二、農村土地承包訴訟新條文
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對于土地的使用權以及在家庭承包糾紛中的處理辦法以及用其他方式承包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辦法等做了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土地經營權侵權糾紛;
(四)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糾紛;
(五)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六)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七)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八)土地經營權繼承糾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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