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簽發機構辦理。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父母需提供書面申請,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簽發機構經審核并依據領證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予以補發。
1、父母帶上相關的證件(包括父母的戶口簿、結婚證明、身份證等)去寶寶出生的那個醫院開具出生證明,現在醫學對于這些資料都是比較看重的,所以每個寶寶在出生以后都會在醫院留有存根。不用擔心找不到的問題;
2、在開好出生證明以后,父母還需要去當地的婦幼保健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然后根據表格上面的要求進行填寫,在填寫完畢以后,將父母的相關證件的復印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等)和表格一起;
3、最后將填好的表格和醫院開好的證明一起拿到相關的部門(一般都是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補辦,一定要注意資料的齊全,而且因為每個地方的規定不一樣,所以在資料的準備上面也會有所出入,父母們應該先到相關的部門咨詢,確定好自己要提交的資料,避免反復跑。
出生證明有什么用途?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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