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出生證明一旦丟失,需要補辦。補辦方式是:
1、首先,去原來新生兒出生的那個醫院,找原來的科室開出當時的住院分娩醫學情況證明說明。這個說明需要新生兒的父母拿著戶口本和身份證去。
2、新生兒的父母還要去當地婦幼保健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填寫好了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證復印件,還有戶口本復印件都要上交。
3、然后,再將醫院開好的證明,拿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補辦出生證明。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況下醫院多填寫某某之子,之女字樣)。出生3個月內,到生產的醫院換取正式出生證明,正式的出生證明需要明確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經打印就很難更改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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