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四)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并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執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一、農村土地糾紛如何起訴
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關于土地權屬爭議,本條規定了三種解決的辦法:一是爭議發生后先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解決。所謂協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權屬發生爭議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協議一方反悔,他方可提請人民政府處理。二是當事人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收到爭議案件后,一般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行政裁決。三是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一)無地少地農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糾紛
這一類型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問題;
二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之時,個別農戶因種種原因,將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回發包方,現又向集體要回承包地;
三是人口變動后承包方主動退回或被集體收回承包地,現在又重新要回承包地,涉及人口有大中專畢業生、到城鎮或大城市居住的原村民、在婆家沒有得到承包地的出嫁姑娘等。
(二)由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
這種情形主要是因為土地流轉過程中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轉合同,但對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規定不明確,隨著土地預期收益的變化,單方要求終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轉費用等。
(三)由于基層組織違規操作而引發的糾紛
如個別村莊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時,發包方未按當時“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對承包地作適當調整,導致人均承包地面積不均,現在承包地少的農戶強烈要求重新發包承包地。有的基層組織借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引進項目之名,強行流轉農戶承包地,甚至私下賣掉土地使用權,矛盾隨著土地預期收益提高而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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