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裁決不服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申請撤銷仲裁。
一、不予執行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六種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申請撤銷的請款
《仲裁法》第58條規定六種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只可以對程序錯誤進行救濟,申請不予執行可以對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錯誤進行救濟。 該內容由 蒲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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