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經營刑事處罰是什么?
1、非法經營刑事處罰可能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非法經營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
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什么?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的區別包括刑罰不同、立案標準不同等。
1、刑罰不同
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刑時無期徒刑,但起點刑是兩年以下,非法經營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但起點刑是5年以下。
2、立案標準
不同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以銷售金額作為主要計算依據;非法經營罪是以經營金額作為主要計算依據。
3、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
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三、非法經營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區別是什么?
非法經營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犯罪對象不同、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客體要件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依法管理市場的秩序。
2、犯罪對象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營業機會。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對象為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
3、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需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經營罪則不需要,另外行為方式也有諸多不同。
4、犯罪主體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非法經營罪則是一般主體且可以是單位。
個人、單位在實施經營行為之前,需要先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對于沒有獲得批準就實施的經營行為,屬于非法經營。若是非法經營造成的后果嚴重,還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對非法經營刑事處罰還存在其他相關疑問,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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