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壟斷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自然人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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