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資金挪用給個人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或者雖不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的,或者涉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之間,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之間,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兩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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