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結果并不能上訴,需要繼續主張權利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具體的起訴流程需要區分具體的爭議內容和起訴主體。勞動者對于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財產權爭議或者是休息休假等人身權爭議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單位只能申請撤銷裁決。
流程如下:
1、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并提交起訴狀;
2、法院審查后,作出受理決定的在七日內立案,作出不受理決定的在七日裁定不予受理;
3、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原告要在七日內繳納訴訟費,逾期未繳的意味著自動撤訴;
4、在立案后,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訴狀十五日內,要提交答辯狀給法院;
5、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6、在立案后,法院組成合議庭,安排好合議庭的人員告知當事人;
7、法院安排好開庭時間和地點后,通知當事人和起訴參與人;
8、當庭當天,法院開庭審理,核實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等訴訟程序;
9、法院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若調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裁決。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侵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合法權益。
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同時,勞動者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者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
3、被申請人工商注冊登記信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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