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裁決不公平,可以申請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義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哪些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伙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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