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合理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應在45天至3個月內出具;申請執行應向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提出;法院可裁定不予執行,如無仲裁條款、超范圍、程序違法、偽造證據、隱瞞證據或仲裁員貪污等;裁定書應送達當事人和仲裁機構;如裁決不予執行,可重新申請仲裁或起訴法院。
法律分析
一、仲裁不合理怎么辦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仲裁裁決書多久能下來
仲裁裁決書一般在四十五日至三個月能下來。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三、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向何地法院提出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向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的,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結語
勞動者對不合理的仲裁裁決可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應按期履行。仲裁裁決書一般在45天至3個月內出具。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向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如裁決存在問題,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雙方可根據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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