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貴財,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研究生文化程度,原北京萬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北京萬商大廈總經理。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逮捕。
楊超,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大學文化程度,原北京萬商大廈副總經理兼萬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11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逮捕。
王東立,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大專文化程度,原北京萬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經理。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逮捕= 及永才,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大學文化程度,原京萬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北京萬商如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12年 3月27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逮捕。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祝貴財、楊超、王東立、及永才犯 貪污罪,向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祝貴財、楊超、王東立、及永才及各自護人均認為各被告人的行為僅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罪。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査明:
被告人祝貴財、楊超、王東立、及永才均系國有公司北京萬商大廈管理人員。2004年2月至3月間,四被告人和陳瑞琴(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資,以祝貴財親屬的名義成立了北京恒威佳信經貿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復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有意承租萬商大廈裙樓一層約488平方米原“鞋服城”項目用于經營。
時任北京萬商大廈總經理的祝貴財與時任副總經理的楊超,共同利用職務便利,由楊超代表北京萬商大廈與中復電訊公司洽談租賃萬商大廈底商事宜。在雙方商定租賃價格后,采用由恒威佳信公司同日先與北京萬商大廈簽訂承租合同,再與中復電訊公司簽訂承轉租合同的手段,截留本應屬于北京萬商大廈的底商租賃款。
被告人及永才受祝貴財指派負責管理恒威佳信公司,將所截留的房屋類稅款等費用后不定期分配給上述被告人,2006年12月該公司注銷。2007年1月,被告人王東立受祝貴財指派以自己與他人共同成立的北樂瑞源、通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源通泰公司)接替恒威佳信公司繼續開展上述業務,并受祝貴財指派管理瑞源通泰公司所截留的房屋租賃款,不定期分配給上述被告人。
2004年5月至2010年10月間,四被告人利用恒威佳信公司和瑞源通泰公司截留萬商大廈底商租賃差價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 122 501.96元。其中,上述兩家公司上繳國家的各類稅款共計657 584.19元。
2010年10月,祝貴財因其他原因向單位領導承認了上述事實,后四被告人陸續向單位退繳了部分贓款。其中,祝貴財退繳71 500元,楊超退繳 40 000元,及永才退繳71 500元,王東立退繳71 500元;另被告人王東立將其管理的瑞源通泰公司賬戶內249 301.%元上繳所在單位。在法院審理階段王東立親屬又退繳60 000元,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瑞源通泰公司銀行賬戶內資金人民幣217 532.45元。
2011年5月20日,四被告人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立案偵査,同年6月28日,楊超被逮捕;同年7月7日,祝貴財、及永才、王東立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2012年3月27日被逮捕。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祝貴財、楊超、王東立及
永才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祝貴財,楊超的職務便利,由及永才、王東立實際操作,采用先承租萬商大廈底商后轉租的手段,共同截留本應屬于萬商大廈的國有財產,四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以及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均構成貪污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祝貴財系公司決策人,楊超超系本案的提議者和具體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予以處罰。及永才、王東立受祝貴財指使,負責管理公司并分配贓款,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分別予以從輕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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