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客觀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時,行為人以職務行為或允諾職務行為作為條件,實施受賄行為。
(2)必須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且數額較大。這里的財物應包括有形財物、無形財物及財產性利益。
(3)不管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
(4)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成立本罪。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不包括單純違反地方性規定的行為。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收受賄賂的行為是非法的,卻故意收受賄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犯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結果,卻故意實施。
4、客體方面,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也因其產生的不正當行為有礙公平競爭原則,使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擾,隨著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各種類型的公司雨后春筍般地產生,伴隨著的是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各種經濟往來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賄賂的情況,如購買原料、產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來越多。由于這些人員身份不一,不同于傳統受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因而完全適用本法第385、386條的規定容易造成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不力或者是對公司、企業的職工打擊過濫的現象。
二、犯罪嫌疑人怎樣才構成受賄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
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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