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收取合理報酬行為的界限
公司、企業人員在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企業章程允許的范圍內,以自已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行為不同于受賄行為。例如公司、企業人員在企業與市場的中介活動中,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本單位同意,從事正當的業務活動及技術、信息咨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發展解決各種技術難題,而獲取合理的報酬是勞動所得,是一種合理的勞務報酬,而不是受賄行為。區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獲取合理報酬的界限,關鍵在于看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否為勞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是用勞動換取的報酬,而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以各種名義上的“勞動報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應認定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2、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請客送禮、接受饋贈行為的界限
在現實的人們交往活動中,公司、企業人員與親友間出于聯絡感情、表達情誼,進行請客送禮,接受饋贈的行為,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而且禮物的數額價值一般不大,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利目的,這與以權謀私的受賄行為有著根本性質的區別。區別的關鍵在于公司、企業人員接受財物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職務之便,接受財物的價值大小以及送禮人與受禮人之間的關系,是否是公開的方式進行等等。
3、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續費等行為的界限
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論處,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續費不是歸個人所有,或單位收受回扣、手續費,即使違反國家規定,也不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沒有利用本人職務上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系業務,以“酬謝費”為名索取、收受財物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專門機構,從事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工作,按規定取得手續的,都不違反國家規定,不能認定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此,區別的關鍵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續費的,是否歸個人聽有,是否符合國家及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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