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關系是指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時應當盡到必要的安全保護義務,一旦發生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責任。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既包括臨時利用也包括長期利用。相鄰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相鄰人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于事后清理現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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