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綜合上面所說的,販賣假煙就是屬于利用不合法的產品進行售賣,這種行為只要一旦被查到必定就會接受到處罰,但對于此行為的處罰標準一般就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所以,執法人員在辦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一、哪些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煙草罪
1、刑法上沒有非法經營煙草罪,只有非法經營罪。
2、未取得資格從事煙草經營的,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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