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城墻以內區域和大梁路(大梁門至集英街)全天禁止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通行。駕駛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在禁行區域道路或禁行路段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開封市依法加強市區電(機)動三輪四輪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開封市公安局、開封市市場監管局、開封市城管局、開封市交通運輸局決定聯合對市區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開展專項綜合整治行動?,F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記上牌條件,具有三個或四個車輪,使用電力或內燃機裝置驅動的車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屬于機動車。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對市區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實行禁售和區域禁行管理。
(一)市區范圍內禁止企業、商戶和個人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禁止非法拼裝、加裝、改裝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禁止銷售非法拼裝、加裝、改裝的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城墻以內區域和大梁路(大梁門至集英街)全天禁止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通行。駕駛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在禁行區域道路或禁行路段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從事快遞、環衛等工作的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殘疾人助力車暫不受以上禁行區域和路段限制。
三、禁止駕駛非法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銷售企業、商戶不得占道經營、店外銷售。違反規定的,由城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駕駛電(機)動三輪車、電(機)動四輪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對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