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起訴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同時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因此,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結果,如果法院撤銷了仲裁結果,則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進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作出仲裁裁決后一方不履行怎么辦
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應注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3、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仲裁法律文書。仲裁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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