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
首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為前提,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根本不存在,或雖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債權人均不可主張代位權。
其次,從該到期債權的內容來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
再次,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的現有權利,對于非現實的權利,如將來債權,債權人不得請求代位行使。
一、民法典是如何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代位權人可以直接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嗎
代位權人一般不可以直接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獲得法院的判決確認后,如果次債務人不履行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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