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次債務人到期債權債務人是擁有代位權的。
代位權是實體請求權。即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一、代位權的效力有什么
代位權的效力如下:
1、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金額超過債權人債權金額的,債權人無權代表債務人行使超出部分;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金額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金額的,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不足部分,只能單獨起訴債務人;
2、次債務人第三人效力代位權的行使不得影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不得處分妨礙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即不得放棄、免除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失去效力的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的行使有哪些條件
代位權的構成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方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代位權訴訟指什么
代位權訴訟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對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但是相應權利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訴訟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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