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指的是行為人雖然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是這種能力是部分的、殘缺的,這種人便屬于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
從兩個方面講:第一,從年齡上看,有可能他是已滿14周歲,但是未滿16周歲的人。這種情況下由于他只對搶劫、強奸等八種罪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第二,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所擁有的能力是部分的、殘缺的。最常見到的就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此外還包括聾啞人或者盲人等。
相對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在現實中是極少數的。
一、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種類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②又聾又啞的人(同時具備聾和?。?;③盲人;④尚未完全喪失辨別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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