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和不繳納社保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社保的征收機構會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沒有簽合同試用期成立嗎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至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行為,屬于違法勞動法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扣除五險一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雇傭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雇傭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法律上勞動合同關系依然成立。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五險一金待遇。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必須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且,應當注意試用期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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