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實際履行地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買賣合同沒有約定管轄地的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貨物交付地,貨款支付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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