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的規章,對于山東省事業單位試用期薪資標準應按照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薪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山東省的最低薪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薪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薪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薪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九條: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規章的薪資制度。公務員薪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領導職務、職級、級別之間的合理薪資差距。國家建立公務員薪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第一百一十二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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