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
(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
(五)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
(六)擾亂丈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七)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的行為。
(八)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的行為。
(九)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
(十)尋釁滋事的行為。
(十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的行為。
(十二)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十三)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既遂標準是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故意傳播疫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故意傳播疫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我們國家的行政責任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25條所作出的規定存在著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等情況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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