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還有一些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的,如《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不聽制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毀壞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墻、鐵絲網或者界線標志的;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輕微的;在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等行為,都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應受處罰。對于上述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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