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其量刑標準如下:
1、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聚眾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參加的犯罪活動,它不像犯罪集團有較嚴密的組織,但其中也有組織、策劃、指揮者
,對整個犯罪過程的整體性、一致性起著協調作用。
聚眾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范圍,有四種模式:
1、所有參與聚眾活動的人均構成犯罪,例如,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2、聚眾進行違法活動的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而一般參與者不構成犯罪,例如,聚眾哄搶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沖擊國家機關罪;
3、首要分子與多次參加者構成犯罪,例如聚眾淫亂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犯罪,而其他參加者不構成聚眾犯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一、滿十六歲但未成年持械聚眾斗毆該怎么判刑
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持械聚眾斗毆的如果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對其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輕或減輕處罰。
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