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后是否能繼續經營
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號《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組的名義,且與清算工作無關,應當認定為無效。
我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復不一致的,以本批復為準。
此復
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情況
一、債務人不具備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二、債務人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三、申請人據以申請破產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逾期未能補充、更正而堅持提出破產申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限期更正、補充,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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