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除了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局部利益外,它還有利于防止出現大批失業,對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后,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余下債務不再償還。
一、迪源光電破產清算的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二、破產清償有哪五個順序
破產清償的五個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保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公司所欠的稅款;
4、清償公司的債務;
5、向股東分配剩余的財產。
一、申請破產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債權人、破產清算組人員等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存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形;
3、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破產后不能清償的界定如下: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總之,破產財產清償時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同時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后,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企業破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三、破產人無財產可以分配的
企業破產法第120條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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