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本身是擔保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分配給債權人的財產,實際等于破產企業這個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按照規定,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擔保人追索。此種情況,破產企業清算組可根據分配給債權人的財產情況向被擔保人,也就是主債務人請求返還擔保人已承擔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清算組只有實際進行破產分配后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向被擔保人主張債權,僅憑破產企業債權人申報債權是不能向被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清算組只能根據實際履行擔保責任的數額即分配給破產企業擔保的債權人的破產財產數額向被擔保人主張權利。即使在被擔保人破產情況下,也只能以此數額作為破產債權額申報債權。
一、企業破產重組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企業在破產重組期間,破產重組方案表決通過后,債權債務的處理依據破產重組方案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二、不同主體提出破產重整申請的條件
(一)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企業法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企業法人不具備破產原因,但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雖然不能對其實是破產清算或者破產何解,但為了挽救企業,也可以對其進行破產重整。
3、債權人申請對債務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布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三)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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