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簡介
美國《破產法》管轄著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準,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如果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托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于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往往所剩無幾。
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并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后還是以清算告終。
二、什么是破產保護
破產保護,即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破產就是清算資產,然后還債中國申請破產后要同債權人達成和解才可終止破產程序。
三、公司申請破產保護程序
依法定程序破產,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無需再承擔不足額債權清償的法律責任。企業因嚴重虧損,資不抵債,被依法宣告破產而進行清算。在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召開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
5、確認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8、破產清算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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