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重整案件在我國大陸不斷增多,最高法及地方省、地市法院也相繼出臺了有關預重整制度的會議紀要、審理規范/指引等司法政策性文件。
近三年以來,預重整案件在我國大陸與日俱增,如火如荼地發生于我國各地實踐之中。
一、預重整程序的概念
目前預重整制度在理論和實務界概念不一,本文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出臺的《破產法立法指南》之規定對預重整進行概念界定,預重整指:為使受到影響的債權人在程序啟動之前的自愿重組談判中商定的計劃發生效力而啟動的程序。簡單來講,就是重整各方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在法院正式啟動重整程序前就債務、經營、管理等事項達成的擬重整方案進而形成的一種程序。它是法院重整程序的前置程序,屬于庭外重組,其與庭內重整既有密切聯系又有細微區別。兩者通過相互作用,來盡早、有效清理債務并調整營業,降低企業債務杠桿,保護各利益攸關方。
二、預重整程序的適用對象
根據我國各地法院的司法規范文件及其實踐,對預重整的適用對象較為一致的看法是:由債務人、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預重整申請時,需征得債務人同意。政府相關部門一般不宜啟動預重整程序,這樣以來便充分尊重了民商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預重整程序的貫徹和執行。
三、預重整程序的啟動條件
根據我國各地法院的司法規范文件及其實踐,預重整的啟動條件大多為:
1、債權人人數眾多
2、債務企業規模較大
3、直接啟動重整程序很可能造成當地社會重大不穩定因素
4、其他人民法院認可的情形
四、預重整的程序效力
預重整的程序效力在各地法院中實踐不一,差異較大。有的地方法院規定預重整程序的效力及于對債務人財產的解除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等;有的法院僅對部分事項發生效力;有的法院對此并未作出規定和涉及。
五、預重整程序的終結條件
根據我國各地法院的司法規范文件及其實踐,預重整的終結條件大多為:
1、預重整工作順利完成,接續重整程序
2、預重整期間屆滿,但各方未能達成重組協議
3、債務人不再具有重整價值或拯救可能
4、重組事實上無法進行,相關申請人申請終結
5、其他情形導致預重整程序終結
除前述五點外,我國各地法院還在其審理破產案件規范/指引中對預重整規則適用、預重整期限要求、指定臨時管理人及其職責、臨時管理人報酬、信息披露、預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義務、預重整期間財產保全、擬重組方案效力以及預重整與重整程序銜接等內容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規定。
六、預重整制度的價值分析與實踐意義
(一)預重整制度的價值分析
1.準司法程序(庭外重組)與司法程序(庭內重整)的完美結合
預重整制度是一種準司法程序,它為司法程序(重整制度)在重大案件的審理中提供了準備,其類似于訴訟程序中的庭前會議,有利于維護審理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了庭審效率,在促進當事人債權債務處理方面發揮著十分重大的作用。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各方參與主體可自由地發揮各方的主觀能動作用。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環境下,由于企業的信用普遍低下,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普遍缺乏信任且對立情況嚴重,故如果沒有一種準司法程序與司法程序的有效銜接保障,企業市場化重組幾乎很難完成。而通過預重整制度的適用,為解決我國目前面臨的現實問題提供了全面的、完善的程序保障,最終能夠實現效率和效益的有機統一。
2.意思自治原則與法律強制規定的有效結合
預重整制度也是一種完全基于市場主體意思自治的重組程序,它是市場主體依據自身意愿和市場規則進行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自發調整。該意思自治程序與法律規定程序相互作用,避免了法律規定的生硬及有可能帶來的不必要利益對抗,其能夠在最大限度尊重各方市場主體意愿,為實現各方市場主體和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3.預重整制度的實踐意義
(1)確保企業價值更真實呈現。預重整程序能夠精準識別有經營價值的企業進而及時進行拯救,其為市場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提供了實際操作上的可行性,給企業進入法定破產重整程序提供了緩沖地帶,有利于各方在更平和、更客觀的環境下對企業進行估值和把脈,也能夠使各方對企業經營價值最終作出更為理性、妥當的評判。
(2)提升破產重整程序的質量。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避免轉入破產清算,往往在重整程序中竭盡全力進行惡戰。只要能夠避免破產清算,其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多種多樣。而預重整制度在這種情境下就發揮了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夠有效挽救價值企業,并大幅度提升企業重整質量。
(3)便利盡早開展企業拯救。預重整制度是一種司法前程序,可以提前介入破產案件,在企業財產狀況不佳且長期持續的情況下,若企業能夠及時進行預重整,將有利于對癥下藥、遏制危機,防止出現債務和經營風險進一步擴大造成的各種關系緊張局面。因此,預重整對企業盡早拯救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通過以上對破產預重整制度的簡要芻議,認為目前的預重整制度實踐在我國大陸可謂是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缺乏明確且統一的規范,導致各地法院實操過程中認識不一,對預重整制度的實質把握仍有所偏離。因此,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制定普遍適用的指導意見以確立預重整制度的基本規則及實操規范,使該制度最終回歸正確方向,以有可能利于將來我國國家層面立法(修法)。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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