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委托律師,由律師到公安機關進行查詢,隨后進行起訴,人民法院找不到被告人的,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傳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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