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3、注銷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注銷登記后,在本公司所在地發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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