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一個月工資是上個月工資這個月發的意思。也就是第一個月不發工資,工作滿一個月后,第二個月就拿上個月工作的工資。比如用人單位每月是月底28號發工資。如果你2月1號去用人單位上班,到2月28號時,其他老員工有工資拿,但是拿的是1月的工資。但你2月28沒有工資拿,你需要等到3月28才有得拿,拿的是2月份的。公司這么做事是怕工人拿了當月工資就走人。
這也是單位“看牢”員工的一種手段。入職如果交押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違法的。只壓一個月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但是跨月還不支付就屬于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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